Division 7A Loan 股东贷款协议常见误区

股东贷款协议

在澳洲成立公司,很多人都有听过Division 7A Loan Agreement(以下简称贷款协议)。也有很多人都认为,自己成立了公司,那么就理所当然地“拥有”这个公司公司。因此,自己可以从公司随意拿出自己想要的钱,用于各种私人花销。

然而,这是大错特错的。拿着公司的钱买的这些东西都是个人物品,并非运营公司业务的一部分。也就是说,您已从公司获得财务利益。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,它有自己的纳税义务。如果没有Division 7A Loan Deed(以下简称贷款契约),那么您将被视同拿取了分红。您从贵公司获得资金的税收处罚几乎为100%。

正确做法是,您应该订立Div7A贷款契约,来向您的公司“借”这笔钱。

ATO 对Div7A 贷款的含义是:

An advance of money;

A provision of credit or any other form of financial accommodation;

A payment for a shareholder or their associate, on their account, on their behalf, or at their request if they have an obligation to repay the amount; and

A transaction (whatever its terms or form) that is the same as a loan of money.

请注意,以上我们说的是贷款协议与贷款契约,这两者是不一样的。被ATO审计的Div7A贷款协议,通常都有以下4个常见的起草错误:

  • 契约” 与 “协议” 大有不同协议不起作用。

Div7A的贷款应该是一笔契据(deed)。 而协议(agreement)是有consideration的。

  • ATO要求Div7A贷款应包含以下8个条件
  1. 提供和接受:来自一方的要约和来自另一方的接受;
  2. 意图:意图是受法律约束的,社交群或家庭内的协议不计算在内;
  3. 考虑:为承诺付款(即签署为契约);
  4. 能力: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;
  5. 自由意向:不得强制,或以不适当的影响、欺诈、虚假陈述或错误来达成契约;
  6. 合法目的:契约的目的不能违法、不道德或违反公共政策;
  7. 确定性:契约用词清楚明了,不得含糊或有歧义;
  8. 履行可能性:契约在应用上或法律上应有履行的可能。
  • 契约引用的条例已改变或不再适用

一些立法已不再适用。引用“已过时“条文的文件将影响有效性。

例如,如一个Div7A贷款不正确地引用了section 109E(5)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。当该部分立法改变了,那么Div7A贷款的完整性就会大打折扣。

  • 未包含Acceleration clause

指的是如果欠款人违约了。所有“商业”贷款协议都有Acceleration clause。

以上内容主要来源于:https://www.ato.gov.au/Business/Private-company-benefits—Division-7A-dividends/In-detail/Division-7A—Loans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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